黄光裕案投资者有望集体索赔 总额或超3.09亿元

对黄光裕的索赔额有可能超过3.09亿元,甚至变成一个不可预测的数字!  就在黄光裕案一审判决揭晓,当事人是否上诉仍有待确定的时刻,针对中关村 (000931.SZ)股票内幕交易可能引发的投资者索赔问题即已提上日程。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宣判,判决黄光裕非法 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项罪名均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总计罚没财产8亿元。其中,有关内幕交易罪的事实直指2007年4月到9月 期间黄光裕在中关村股票上的操作,黄光裕因此获罪9年,被判罚金6亿元。  与此同时,黄光裕之妻杜娟、中关村董事长许钟民也因该案被判内幕交易罪而获 刑。杜鹃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亿元;许钟民被判有期徒刑3年,罚金1亿元。
黄光裕案投资者有望集体索赔 总额或超3.0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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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投资者有望集体索赔 总额或超3.09亿元
黄光裕案投资者有望集体索赔 总额或超3.0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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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投资者有望集体索赔 总额或超3.0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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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投资者有望集 体索赔 总额或超3.09亿元

5月20日,中国证券维权第一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张远忠律师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2007年4~9月间买卖中关村股票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向黄光裕、许钟民、杜鹃等人提起内 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在记者调查的中关村投资者中,不少人均表示:一旦时机成熟,是很愿意搭上“索赔”这条顺风船的。  判决生效即可启动民事索赔 程序  “区别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诉讼,有关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诉讼无须以刑事判决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张远忠告诉记者。这也就意味着,对黄光裕等 人在中关村股票上的内幕交易问题,投资人可随时提起诉讼。  不过,张远忠也向本报记者补充说,“对于有些民事赔偿案件的证据需要借助刑事案件来获得的, 刑事案件的前置就显得很重要。在黄光裕案件中,由于有关内幕交易的证据对于投资人来说并不容易获得,因而待到刑事判决确定之后,是比较便利的选择。”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10天之内提起上诉,上诉期限的计算从当事人签收判决书次日起开始,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最后一天,期间遇到星期六、日都是要计算在内的。  由于法院对黄光裕的宣判是当事人到庭宣判,因而上诉期限的计算应该从 5月19日开始到5月28日,“也就是说,如果截止到5月28日,黄光裕仍未提起上诉的话,那么一审判决即生效。而如果黄光裕提起上诉,投资人就须等到二 审判决宣判之后再行提起民事索赔之诉。”  针对一些媒体报道的投资人依“虑假陈述”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径,张远忠向记者解释说,“虽然我国有关内幕交易的 立法仍有待完善,但投资人依内幕交易问题提起民事索赔可能会更为直接而有力。”  赔偿金额预计可超3亿  对于黄光裕、杜娟、许钟民三人在中关村的内幕 交易问题上,动用了多少资金、获利多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书有这样的描述:  “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 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  那么,投资人索赔的金额是与上述的违法 所得有关,还是与法院判处的6亿元罚金有关呢?  张远忠告诉记者,“6亿元的罚金是根据刑法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希金,与投资人 索赔的金额无关。”  在张远忠看来,“损失赔偿应限制在被告获得利益的范围内,如果损失的计算只是把所有与内幕交易人同时从事相反交易的原告损失加在一 起,那么损失将远远超过内幕交易者所获得的利益,因为可以预计在内幕交易发生的同时,必然也有其他投资者与内幕交易者进行同方向的交易而获得利益,但他们 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因此,将损失赔偿限制在被告违法所得的范围内,更为妥当。”  在《中国经营报》记者就该问题的调查中,中国法院网上北京铁运输法院的 法官文章也认为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以不超过内幕交易人的不当得利为限度。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要以黄等人的账面收益额3.09亿元为限。  不过,由于在内 幕交易民事赔偿中,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制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相应的认定办法与计算标准,而实践中各国因内幕交易引起原告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也不同,有包 括实际价值计算法、差价计算法(合理期间的价值计算)、实际诱因计算法、重新价格法、补进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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